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叶,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李道海,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冯庆恩,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杨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杨宝杰与冯庆恩、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黑龙江执行信息门户平台,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查询,未见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杨宝叶亦暂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提请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