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湘0525执600号林睦健、向珍英:刘诗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湘0525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刘诗韵支付借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2)负担案件受理费7126元,执行费440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