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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327号

吕红卫与邓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红卫,邓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吕红卫,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方,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红卫诉邓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笫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