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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44号之一

盛桂华与厦门日宏鑫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桂华,厦门日宏鑫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桂华,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厦门日宏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宜宾北路56号东方大厦第八层F区,组织机构代码55623032-X。法定代表人刘红洲。申请执行人盛桂华与被执行人厦门日宏鑫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厦湖劳仲调审(2015)8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劳动报酬35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厦湖劳仲调审(2015)8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洋

审 判 员  唐雪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