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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158号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58号

原告:陈某,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胡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余孝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