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58号
原告:陈某,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胡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余孝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