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2民初1361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窦宝军、周玉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窦宝军,周玉凤,王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361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窦宝军。被告周玉凤。被告王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窦宝军、周玉凤、王福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9元,减半收取33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立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