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361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窦宝军。被告周玉凤。被告王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窦宝军、周玉凤、王福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9元,减半收取33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立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