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民初824号

吴某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82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蒋利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亦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