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梁厚云,身份证号码34212419510510****,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刘艳茹,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大海,身份证号码64222219700301****,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梁厚云申请执行韩大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大海在中国银行000001492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大海在中国银行000001492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84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