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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656号

赖广春与谢国武、植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广春,谢国武,植海霞,广西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656号原告赖广春,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告谢国武,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植海霞,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南宁市青秀区。第三人广西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2713号。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董事。

原告赖广春与被告谢国武、植海霞、第三人广西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5月6日采取登报方式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本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广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广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谟君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