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61号
原告:段学珍,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纪元伟,男,1976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纪伦寨村纪伦寨庄104户。本院在审理段学珍与被告纪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学珍于2016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学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免交。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