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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461号

段学珍与纪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61号

原告:段学珍,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纪元伟,男,1976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纪伦寨村纪伦寨庄104户。本院在审理段学珍与被告纪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学珍于2016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学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免交。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