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284号
原告:邓翠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周宇晖,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邓翠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周宇晖支付剩余尾款408988元以及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翠婷于2016年7月8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翠婷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朱 玲
人民陪审员 孙 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倩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