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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292-2号

292杨厚旗与张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厚旗,张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292-2号申请人杨厚旗,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张光成,男,1984年5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杨厚旗因与被申请人张光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苏0312财保292号的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光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苏C×××××号重型特殊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光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苏C×××××号重型特殊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并提供现金50000元及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冠芝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