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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785号

原告熊超诉被告李帮宗名誉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熊超,李帮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785号原告熊超,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李帮宗,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超诉被告李帮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超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帮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超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超撤回对被告李帮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天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文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