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785号原告熊超,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李帮宗,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超诉被告李帮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超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帮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超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超撤回对被告李帮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天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文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