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456号原告詹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冀 凯 来源:百度搜索“”
詹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456号原告詹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冀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