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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456号

詹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詹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456号原告詹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冀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