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5819号
原告:徐艳芳。
原告:应艳霞。
原告:徐亚。
被告:廖若希,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芳、应艳霞、徐亚诉被告廖若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芳、应艳霞、徐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艳芳、应艳霞、徐亚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洛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