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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5819号

徐艳芳、应艳霞等与廖若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艳芳,应艳霞,徐亚,廖若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5819号

原告:徐艳芳。

原告:应艳霞。

原告:徐亚。

被告:廖若希,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芳、应艳霞、徐亚诉被告廖若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芳、应艳霞、徐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艳芳、应艳霞、徐亚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洛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