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莲柱,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春和,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泉,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玉柱,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莲柱、张春和、王泉与被执行人玉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45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莲柱、张春和、王泉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玉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莲柱、张春和、王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玉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莲柱、张春和、王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敖日格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