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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06号

王补清与太原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补清,太原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06号原告王补清,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屯兰矿职工,住古交市被告太原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7号。法定代表人张靖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补清与被告山西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补清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补清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补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补清负担75元。

审 判 长  王剑威

审 判 员  张贵平

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