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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352号

刘建华与孙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华,孙明华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孙明华,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刘建华申请执行孙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