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邓海涛。被执行人贾俊涛。关于邓海涛与贾俊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围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贾俊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贾俊涛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治理超限运输办公室工资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子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