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261号
原告:洪景新,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
被告:洪运良,男,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景新诉被告洪运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吉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