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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261号

洪景新诉被告洪运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洪景新,洪运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261号

原告:洪景新,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

被告:洪运良,男,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景新诉被告洪运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吉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