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2974号原告邓文华,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绿蜻蜓果香农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吴营村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艳杰,经理。被告刘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华诉被告北京绿蜻蜓果香农场、被告刘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华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文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邓文华负担五十元(已交纳),其余一千一百元退还给原告邓文华。
代理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