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604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余 薇
审 判 员 吉明飞
人民陪审员 魏 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