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960号原告榆林天城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天城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榆林天城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宁 微信公众号“”
原告榆林天城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960号原告榆林天城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天城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榆林天城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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