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胜利,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阮桂华,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胜利、阮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初
审判员 季 平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