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陈晶,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峻,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丽香,女,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传权,男,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丽香、黄传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丽香、黄传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晨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