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7民初680号原告石金霞,女,1979年8月10日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邓德利,男,1962年12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驾驶员,初中文化。被告平塘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959270-1;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新生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甘书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中山路162号;
负责人:吴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金霞与被告邓德利、平塘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就诉讼要求的事项自行放弃权利,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1.00元,减半收取2755.50元,由原告石金霞负担。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