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703号
原告:张文科,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恒刚,男,汉族,农民。
原告张文科与被告李恒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科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保全费193元由原告张文科承担。
审判员 陈文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