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2703号

张文科与李恒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文科,李恒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703号

原告:张文科,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恒刚,男,汉族,农民。

原告张文科与被告李恒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科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保全费193元由原告张文科承担。

审判员  陈文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