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到十八周岁的抚养费8000元,剩余4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06)永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