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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305号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到十八周岁的抚养费8000元,剩余4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06)永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