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285号申请人彭洪彩,女,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李折银,男,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张步令,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彭洪彩、李折银与被申请人张步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50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步令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X号X幢X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张步令名下渝BDC0**、渝FCZ0**汽车两辆。申请人彭洪彩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北部新区X大道X号X幢X房屋(115房地证2012字第114**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步令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X号X幢X号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步令名下渝BDC0**、渝FCZ0**汽车两辆;
三、查封申请人彭洪彩名下位于重庆北部新区X大道X号X幢X房屋(115房地证2012字第11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