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异22号异议人杨连庆。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程鹏。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尹浩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鹏与被执行人尹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连庆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蒋继军担任
审判长,助理
审判员曹小军、牟泽良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在程鹏对尹浩然就(2015)武民一初字第47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扣押了异议人驾驶的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尹浩然名下津M×××××号汽车。该汽车系尹浩然2015年8月26日以55万元出卖给异议人,当日签订买卖协议并将车辆交付异议人。因异议人无车辆号牌指标导致车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系异议人支付对等价值购买并一直占有使用,异议人是该车实际所有人。故请求法院解除扣押并将车辆返还异议人。异议人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一份。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程鹏辩称,扣押的津M×××××号汽车法院已在2015年6月查封,异议人购买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认为尹浩然出售扣押车违法且无效;异议人购买该车属于重大交易行为,理应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权属状况并变更车辆登记手续,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并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登记手续,因该车被查封也无法办理,双方交易违法且对申请执行人没有约束力;认为扣押的津M×××××号汽车已经查封且属于法律规定的已登记确认所有人,所有该车登记在尹浩然名下且没有变更登记就是尹浩然的财产,跟使用无关,认为异议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成成立,不同意异议人执行异议请求,申请的事实与理由错误、违法,请求法院驳回。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尹浩然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鹏与被执行人尹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日做出(2016)法扣字第2255号扣押令、(2016)津0114执225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尹浩然名下牌号为津M×××××号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扣押牌号为津M×××××号汽车所有权归属问题。对于扣押牌号为津M×××××号汽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应通过相关法律程序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连庆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继军助理
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