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恢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显菊,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杨东升,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王贵兰,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陈建,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龚泽,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刘显菊与陈建、杨东升、龚泽、王贵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杨东升、龚泽、王贵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泽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建、杨东升、龚泽、王贵兰尚欠案款150000元,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执恢6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本合
审 判 员 罗仁权
代理
审判员 左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