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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恢69号之一

刘显菊与龚泽、杨东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显菊,杨东升,王贵兰,陈建,龚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恢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显菊,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杨东升,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王贵兰,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陈建,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龚泽,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刘显菊与陈建、杨东升、龚泽、王贵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杨东升、龚泽、王贵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泽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建、杨东升、龚泽、王贵兰尚欠案款150000元,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执恢6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本合

审 判 员  罗仁权

代理

审判员  左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