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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551号之一

严兴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兴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55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严兴武,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为执行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严兴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兴武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5)资中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即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117733元,并承担执行费1666元。但被执行人严兴武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严兴武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1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