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842号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宏庆,经理。被告顾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吉国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