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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桥与被执行人汪荣明、唐红梅、朱志成、伍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桥,汪荣明,唐红梅,朱志成,伍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桥,男,汉族。被执行人汪荣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唐红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志成,男,汉族。被执行人伍亚丽,女,汉族。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桥与被执行人汪荣明、唐红梅、朱志成、伍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