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临江工业园园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惠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振初,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庆君,男,汉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塞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紫金县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庆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紫金县爱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健生
审 判 员 高晓鸣
代理
审判员 高 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