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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彭雅丽与被执行人薛寿、曹迎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雅丽,薛寿,曹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130号申请人彭雅丽,女,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被申请人薛寿,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被申请人曹迎春,女,汉族,住西宁市泰和园。申请执行人彭雅丽与被执行人薛寿、曹迎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薛寿、曹迎春给付申请执行人彭雅丽欠款80000元,承担支付令受理费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彭雅丽于2015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