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130号申请人彭雅丽,女,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被申请人薛寿,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被申请人曹迎春,女,汉族,住西宁市泰和园。申请执行人彭雅丽与被执行人薛寿、曹迎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薛寿、曹迎春给付申请执行人彭雅丽欠款80000元,承担支付令受理费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彭雅丽于2015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