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516���申请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人民币存款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