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499号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某、翟某、张某乙、刘某、黄某、翟某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翟某、张某乙、刘某、黄某、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苗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