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11民初2499号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翟某、张某乙、刘某、黄某、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翟某,张某乙,刘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499号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某、翟某、张某乙、刘某、黄某、翟某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翟某、张某乙、刘某、黄某、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苗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