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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305号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滕家支行与秦英丽、邹得金、王顺新、王君明、王新波、王传华、王传均、王厚智、邹杰、邹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滕家支行,秦英丽、邹得金、王顺新、王君明、王新波、王传华、王传均、王厚智、邹杰、邹本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滕家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滕家镇驻地。被执行人秦英丽、邹得金、王顺新、王君明、王新波、王传华、王传均、王厚智、邹杰、邹本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滕家支行与被执行人秦英丽、邹得金、王顺新、王君明、王新波、王传华、王传均、王厚智、邹杰、邹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荣证经字第564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秦英丽、邹得金、王顺新、王君明、王新波、王传华、王传均、王厚智、邹杰、邹本涛连带清偿100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荣证经字第564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