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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297号

执行案件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铁江,袁非非,王平亮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铁江,男,1996年10月26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六盘水市。

申请执行人:袁非非,女,1997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平亮,男,1976年6月24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铁江、袁菲菲依据已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89216元,执行费为2738元,合计19195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智商低于正常人,四十多岁未婚,家庭特别困难,其父母八十多岁均无劳动能力,现同父母共同居住两间石棉瓦房,在该村享受低保待遇,一家人靠低保生活,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2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敏德

审判员  邓 凯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