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银山,绰号“六炮”,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漠河县,汉族,无文化,无业,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银山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银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银山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茨于坨镇民房内,用购买的发令枪改制3支手枪,用射钉枪子弹及空猎枪子弹壳装填火药改装174发子弹。被告人王银山通过试验,均能成功击发。经鉴定3支手枪均认定为枪支,174发子弹,其中1发子弹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弹药,其余173发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弹。被告人王银山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对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银山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银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银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公安机关在我身上扣押的枪支和弹药都是我在开三轮车时,在沙沟子村附近路边捡的,不是我自己制造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王银山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茨于坨镇民房内,用购买的发令枪改制3支手枪,用射钉枪子弹及空猎枪子弹壳装填火药改装174发子弹。被告人王银山通过试验,均能成功击发。经鉴定3支手枪均认定为枪支,174发子弹,其中1发子弹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弹药,其余173发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弹。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王银山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英某某的证言,“六炮”以前在我家石棉瓦厂上班,9月24日晚上9点多,他到我们石棉瓦厂呆了一个多小时他让我送他走,他背了个包,拎个小袋子,包里装的什么我不知道,他家住茨于坨二院东面民房,我当时开黑色现代吉普车,辽A*****号,他坐副驾驶,我开车送他走时到茨于坨市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拦住了。2、照片(涉案枪支、弹药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抓捕王银山时其身上携带的其自制的枪支、弹药情况。3、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沈)公(痕)鉴(枪)字[2015]51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王银山持有的3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持有的弹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弹和以火药为动力的弹药。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银山的住处搜查到其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在被告人王银山身上扣押的其自制的枪支和弹药,证明被告人王银山制造枪支弹药所使用的工具和已经制造完成的枪支弹药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银山指认其制造枪支、弹药的地点及其购买射钉枪子弹的地点。6、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银山身上及住处搜到246发弹药,其中72发子弹为未经改制的射钉枪子弹,改制弹为174发。7、情况说明,证明办案民警在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库及其他方式对被告人王银山的户籍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该人的户籍信息。8、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抓捕情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证人的身份及自然情况。10、被告人王银山供述,2011年或2012年的春天,距今大约有三四年了,具体我记不清楚了,因为好奇就想自己造把枪玩,我在道边打车去沈阳买发令枪,我让司机找的一家体育用品商店,那家在哪我忘记了,我花了三、四百元买了一支发令枪。回家后我把发令枪前半部分拆下去,之后把我在肖寨门镇三西砖厂(当时我在那上班)捡的铁板焊接在发令枪底座上,然后在三西砖厂,我用台钻平行钻了两个眼儿,这两个眼我特别选的跟射钉枪细的那个子弹一边粗的钻头钻的。我在造这支枪前已经买了射钉枪子弹,买了一盒,好像是100发,我用铁钳子和洋钉子把射钉枪子弹弄开,之后用粗细正好的滚珠放进去,再用铁钳子夹紧,之后把子弹装进枪膛,这次枪做的不成功,也能打响,但每次都打好几下才能响,我在黄腊坨村河边试验的枪,往水里打的。这把枪造完后因为不怎么好使,我就想再造一把。我在加工这把枪的枪管时,同时钻了三四个枪管,最后选了两个我深得满意的,剩下的都扔了。大概隔两三个月,我又打车去沈阳一家体育用品商店买了跟上次一样的发令枪,这是另一家商店,发令枪买回家后,我用上次剩下的那个枪管焊接在发令枪上,这次造成功了,子弹放进去几乎一次就响,有一面不爱响,得打两三下,也有一次打响的,这把枪造完后我在看电视时看到左轮手枪挺好,我想到我买发令枪时也有左轮发令枪,就是有点贵,在当年秋天,我还是打车去沈阳一家体育用品商店好像花500元买了一支左轮发令枪,我当时在薛健石棉瓦厂上班,地点在茨于坨市场西边,我用薛健家的台钻把发令枪的枪管钻了一个眼儿,直接用发令枪的枪管,这次也用的是细长的射钉枪子弹,这次造的不怎么成功,得打好几下才能响一枪。2014年冬天,我去茨于坨黄腊坨村河边打枪玩的时候,在河边捡到9个猎枪子弹壳,捡到家后我买的二踢脚炮,把里面的黑火药拆出来装进弹壳,每个里装了半公分黑火药,之后装几个滚珠子,然后用手纸封口,用原来空壳的底火壳装上火柴头做的底火,我做了9个猎枪子弹,之后到茨于坨铁市买的钢管,回家用钢锯截两段枪管,之后把这两段枪管上下焊接在第一次造的那把枪管上面,我又在第一次那把枪的击锤上焊接了两个撞针,做完后我又去黄腊坨村河边试枪,第一次只装了一发子弹,打了五六下响了,后来我又调整了撞针位置,又装了一发子弹,这次两下打响的。之后我就回家了。我制造三支枪和子弹的经过就是这样。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银山系完全行为能力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银山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银山辩解称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弹药都是在路边捡的,因无证据佐证,并且被告人王银山在公安机关就制造枪支、弹药有过详细的供述,在被告人王银山的住处搜查出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及材料,且有被告人王银山对制造枪支、弹药及购买弹药地点的辨认笔录相印证,其当庭翻供无合理解释,故被告人王银山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银山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1日)二、被告人王银山制造的枪支3支、自制弹174发、制造枪支工具手电钻1把、钢管2根、手锯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于 洋
代理
审判员 林晓娇
人民陪审员 毛加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