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郑将清。被执行人吴赛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将清、吴赛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将清、吴赛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夏记香执行员 曹 慧执行员 周 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