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776147-0,住所地:衢州市衢化南一路银行大楼。
被执行人:姜小兵,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分行与被执行人姜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16)浙0802执1606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16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苏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