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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744号

颜丽、胡某等与周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丽,胡某,周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744号申请人颜丽,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周萍,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丽、胡某与被申请人周萍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款项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萍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款项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