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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667号

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永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667号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东升街5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1657181D)。法定代表人俞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艳瑾,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哲,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李永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永艳(以下简称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晓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