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667号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东升街5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1657181D)。法定代表人俞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艳瑾,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哲,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李永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永艳(以下简称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晓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