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6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兆洪。委托代理人时良锦,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灌云县西环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真善,该委职工。委托代理人钱光泽,灌云县东王集乡卫生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朱兆洪因与被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灌云县卫计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连民终字第01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兆洪申请再审称:1、1969年,朱兆洪由灌云县卫计委安排在灌云县医疗系统从事医务工作。1989年5月,灌云县卫计委审核同意朱兆洪按淮革卫[1977]59号文件精神规定的“四统一”医生待遇享受工资待遇,但朱兆洪达到退休年龄后,却没有按“四统一”标准享受退休待遇。2、灌云县卫计委一直没有为朱兆洪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灌云县卫计委答辩称:1、灌云县卫计委属于医疗卫生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本案中具体用人单位,因此,灌云县卫计委与朱兆洪之间从未建立劳动关系,也未向朱兆洪发放过工资。2、依据淮革卫[1977]5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朱兆洪不符合“四统一”的认定标准,其只是属于“维持现状”的情形。3、朱兆洪没有按照文件要求补缴其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现其提出享受养老待遇不符合文件要求。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朱兆洪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兆洪退休前在灌云县东王集乡法科村卫生室工作,其身份属于乡村医生。朱兆洪与被申请人灌云县卫计委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朱兆洪主张灌云县卫计委审核同意其按淮革卫[1977]59号文件精神规定的“四统一”医生待遇享受工资待遇,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却没有按“四统一”标准享受退休待遇,违反了政策的连贯性原则。因灌云县卫计委对朱兆洪的乡村医生工资数额进行审核确认的行为属于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朱兆洪诉求灌云县卫计委会按当年同等条件“四统一”人员待遇给予办理退休手续,支付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原审法院驳回朱兆洪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朱兆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兆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军锋
代理
审判员 周 艳
代理
审判员 周杨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