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阚延汉,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吴正亮,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兵兵,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应君,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执行阚延汉与李兵兵、应君(2016)浙0104执1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17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骏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蓝越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