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2377号

安增元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增元,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77号原告安增元。委托代理人刘海鹏。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强、宋玉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安增元诉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增元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在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增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增元负担312.50元。

代理

审判员  侯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