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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926号

赵某1、孟某等与赵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赵某1,孟某,赵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926号原告赵某1,男,汉族,1945年4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孟某,女,汉族,1944年3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某2,男,汉族,46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孟某与被告赵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孟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1、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