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926号原告赵某1,男,汉族,1945年4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孟某,女,汉族,1944年3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某2,男,汉族,46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孟某与被告赵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孟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1、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