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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893号

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893号原告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庆云,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工业园。委托代理人任文改,男,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林,男,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长生,职务:董事长,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田村大佛寺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晓琴 来源: